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或者民族和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向主席团作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