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或者民族和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