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