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