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放场所、生产场所以及固体废物填埋、回收、利用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场地、路面进行硬化;

(二)采取密闭方式贮存;不能密闭的,堆场周边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料堆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

(三)露天装卸物料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物料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四)粉碎、筛分、搅拌等生产加工时,采取有效抑尘、防尘、收尘措施。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