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放场所、生产场所以及固体废物填埋、回收、利用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场地、路面进行硬化;(二)采取密闭方式贮存;不能密闭的,堆场周边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料堆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三)露天装卸物料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物料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四)粉碎、筛分、搅拌等生产加工时,采取有效抑尘、防尘、收尘措施。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