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推行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二)根据气象条件和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增加洒水、喷雾、清扫等频次;(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符合作业规范。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