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推行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二)根据气象条件和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增加洒水、喷雾、清扫等频次;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符合作业规范。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