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定点屠宰第十八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按照国家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肉品品质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健康状况;(二)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三)有害腺体;(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五)有害物质;(六)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七)种猪及晚阉猪;(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内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