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