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审批第十四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将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