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防疫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发生狂犬病疫情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防治措施,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