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文明观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美术馆、纪念馆、博物馆、科普场馆、体育馆、剧场等文化体育场馆遵守观赏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二)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助威;

(三)爱护场馆设施、展品,遵守关于拍照、录音、录像的规定;

(四)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五)其他文明观赏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