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

(二)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遗弃宠物;

(三)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

(五)不在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

(六)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