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公约、守则,在行使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