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有效本市支持和鼓励下列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三)积极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四)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