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足额保障学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提供其他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学校加强安全人员配备,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