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学校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