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学校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