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学校以及校园周边范围内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的监管: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二)加油站、高压电设施设备和废弃物收纳、处理场所、垃圾转运站或者设施;

(三)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

(四)在学校建筑物、构筑物上搭建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以及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