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及隐私的,应当依法保密:

(一)学生擅自离开学校且无法通过联系得知其下落的;

(二)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猥亵的;

(三)遭受社会人员欺凌或者其他暴力伤害的;

(四)其他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未成年学生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者失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