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及隐私的,应当依法保密:(一)学生擅自离开学校且无法通过联系得知其下落的;(二)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猥亵的;(三)遭受社会人员欺凌或者其他暴力伤害的;(四)其他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未成年学生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者失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