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及隐私的,应当依法保密:
(一)学生擅自离开学校且无法通过联系得知其下落的;
(二)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猥亵的;
(三)遭受社会人员欺凌或者其他暴力伤害的;
(四)其他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未成年学生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者失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