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开始前和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体育、实验以及各种实践课程上课前应当检查场地、器材、用具、材料的安全性并做好记录,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用;
(二)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等原因不适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以及生理期的女学生给予必要照顾;
(三)发现学生有身体或者心理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有效救护措施并告知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
小学学生上课期间,在没有其他教师接替的情况下,任课教师不得离开教室。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