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幼儿园和小学一、二年级应当建立学生接送交接制度。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不能按时接送学生的,学校可以按照规定提供照管服务,不得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以外的人员。学生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放学前将学生、幼儿带离学校的,监护人应当告知学校并征得学校同意。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