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二)借道进出道路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在风、雪、雨、雾、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的,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