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施工作业,并按照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或者规划标准修复道路。需延长施工期限的,应当重新申请。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