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一百零三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