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由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