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