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引导、鼓励、支持淘汰大气污染物高排放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