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引导、鼓励、支持淘汰大气污染物高排放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