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