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