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进城乡居民土炕、土灶、小火炉煤改电、煤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替代工程,鼓励居民使用清洁能源炉具或者高效低污染环保炉具。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对炉烟、炕烟综合治理制定相应激励政策。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