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