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及时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登记参加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十日前公布。因辞职、罢免、职务终止等原因任期未满离任的,审计结果在离任后一个月内公布。村民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审计单位作出解释说明,也可以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