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数量,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