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