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