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对食品小作坊直至吊销登记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