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一)小餐饮、食品摊贩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二)小餐饮经营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食品的;

(三)专门为中小学生、老年人提供集体托餐服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规定的;

(四)食品摊贩经营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食品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