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有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本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