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