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第六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确定信息公开共享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