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有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杂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应当通过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方式保存证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