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对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