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或者专业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抽样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抽取样品,并对抽样行为负责。抽样过程中形成的文书、采集的影像资料以及检验结果可以作为作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决定的依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