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服务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