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第三十八条有效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