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第三十七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