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举办食品交易会、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交易会、展销会前三个工作日内,将举办的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和参会、参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单,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交易会、展销会举办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巡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