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利用电视购物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以便于消费者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