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有效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