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