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销售转基因食品应当在转基因食品销售区域的醒目位置予以明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