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三)林木种子加工设备、包装设备、仓储设施和林木种子检验仪器清单;(四)经营的林木种子目录;(五)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六)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加工、保管等技术人员资历证明或者培训证明。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