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禁止猎捕、猎杀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猎杀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